[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352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辦〔2020〕142號 |
[ 主題分類 ] | 行政事務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政府辦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2 | [ 發布日期 ] | 2020-11-12 |
關於印發《豐都縣政務服務“好差評” 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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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豐都縣政務服務“好差評”
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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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豐都縣政務服務“好差評”
管理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及時準確了解企業和群眾對政務服務的感受和訴求,接受社會監督,有針對性地改進政務服務,提升我縣政務服務工作效能,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根據中、市有關完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好差評”(以下簡稱“好差評”)指政務服務對象對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做出的評價。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等級
第三條“好差評”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理流程、服務辦理、服務效率、服務水平、服務態度、服務便民度等方面,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不同渠道,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價。
第四條“好差評”評價等級分為“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等級,根據評價等級實行量化打分。其中,“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為“差評”。
第三章 評價渠道與方式
第五條 “好差評”評價包含線下、線上兩個渠道。線下渠道指服務對象通過在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及其他政務服務機構設置的評價器或評價表進行評價;線上評價指服務對象通過“重慶市一體化政務服務網”“渝快辦”移動端、自助終端、小程序和短信等渠道進行評價。
第六條 服務對象在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或其他政務服務機構接受服務後其窗口工作人員應積極主動引導提醒服務對象對服務進行評價。
第七條 “好差評”評價實行實名制,嚴格保護評價人信息,被評價人員不得對評價對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章 差評整改與反饋
第八條 縣政府辦(縣政務服務管理辦)作為我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全縣“好差評”管理與考核,對“差評”事項進行交辦、督辦。
第九條 政務服務單位收到“差評”後需在5個工作日內將“差評”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到縣政府辦(縣政務服務管理辦)。
第十條 政務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收到“差評”時,如對“差評”事項有異議,可由本單位向縣政府辦(縣政務服務管理辦)提出“差評”復核申訴,經核實為誤評或惡意差評其評價結果可不予采納。
第五章 評價結果與運用
第十一條 “好差評”評價結果納入目標管理績效(“互聯網+政務服務”)考核,實行扣分制。被市級層面通報批評的,扣0.5分/次;被縣級層面通報批評的扣0.2分/次。“差評”單位向縣政府辦(縣政務服務管理辦)書面說明情況。被市級層面累計通報批評兩次及以上的,由縣政府領導約談其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 經核查屬實的“差評”事項,1件次扣0.1分。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單位未按時反饋“差評”整改落實情況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1件扣0.1分。
第十四條 各政務服務單位要建立教育問責機制,對“差評”事項較多、服務評價排名靠後的工作人員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紀律規定追責問責。
第十五條 各政務服務單位要推動建立“好差評”評價結果與績效考核掛鉤機制,將“好差評”評價結果作為其個人績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縣政府辦(縣政務服務管理辦)定期通報和發布我縣政務服務“好差評”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評價過程中,評價人反映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具體信息的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辦(縣政務服務管理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