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0-00209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發〔2020〕1號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神采争霸app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23 | [ 發布日期 ] | 2020-01-23 |
神采争霸app關於進一步加強龍河幹流生態保護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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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龍河幹流生態保護管理的通告
豐都府發〔2020〕1號
為切實加強龍河幹流豐都段生態保護,積極創建國家級示範河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範圍包括龍河幹流中的龍河國家濕地公園、龍河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其他河道管理區域
(一)龍河幹流龍河河口至九溪溝口段海拔300米高程以下,屬於龍河國家濕地公園範圍;
(二)龍河幹流東面以龍河左岸的寨榜嶺為界,南面以九溪溝口為界,西面以三合街道皇帝埡口為界,北面以江池鎮求衣堡為界,屬於龍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範圍;
(三)龍河幹流石柱縣與豐都縣交界處(牛欄口)至江池鎮求衣堡水域,屬於本通告適用的其他河道管理區域。
二、龍河幹流保護管理要求
(一)在龍河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1. 未經批準占用、臨時占用濕地;
2. 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幹濕地;
3. 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4. 挖沙、采礦;
5. 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6. 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遊通道,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
7. 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8. 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汙、放生;
9.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在龍河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 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在核心區、緩沖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3. 在實驗區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三)本通告適用的其他河道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 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 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3. 設置攔河漁具;
4. 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5. 未經批準從事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6. 未經批準從事爆破、鉆探、挖築魚塘;
7. 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三、保護管理措施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龍河濕地環境和資源的義務,並負有對破壞、侵占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責任。
(二)各縣級部門應強化執法監管,對於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銷號一起。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屬地管理,建立管護責任制,落實人員,加強管護。
四、法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占用或臨時占用濕地的,根據《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修復或者未按相關規定進行修復的,處以生態功能退化濕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濕地從事其他禁止行為的,根據《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在河道管理區域從事禁止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和《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等規定,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禁止行為,法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於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違反本通告行為,請及時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縣水政監察大隊報告(報警電話:023-70719110,023-7070161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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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